仇志庭、***与***、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井立保字第00278-1号
申请人仇志庭。联系电话。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38号。
2014年11月28日16时50分许,申请人仇志庭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申请人***,在307国道由南向北行至南河头大药房门前时,被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小轿车相撞,致使二申请人受伤住院。经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小轿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