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潜泵业有限公司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京潜泵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522行审118号
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2734369683X。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京潜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西侧,伟八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308207243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对其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6)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16年12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6)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6)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建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