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船业有限公司、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被执行人: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6号16层11号。
本院在执行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79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