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船业有限公司、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被执行人: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66号16层11号。
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大连市***游艇建造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