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3民初4173号
原告**(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蓝微尔游艇建造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船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伦(大连)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