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2855号
原告: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丰泰亲河苑11号楼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司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