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345号
原告: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李玉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2号楼7层707-710室。
法定代表人:马立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芳馨,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德地质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天津金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道 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