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20716号
原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W。
法定代表人:吉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L。
法定代表人:宛如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颜浩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