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1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B1—**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邮寄的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以2160171.34元为限冻结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2160171.34元为限冻结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深圳市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雪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