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毅乾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63926。
负责人:张明环,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王理,女,汉族,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毅乾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岗恢复楼双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74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5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理、合肥毅乾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理、合肥毅乾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20)皖01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名下位于濉溪路房产。同时本院作出了(2021)皖0104执1262号执行裁定书,并委托“淘宝网”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濉溪路房产,后由袁良慧以1589200.00元竞买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位于濉溪路房产的查封。
二、将***名下位于濉溪路房产过户至袁良慧名下。
三、袁良慧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等费用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的部分由袁良慧先行垫付。
四、作废原产权证及注销他项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朱广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仁建
附: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