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钰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钰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24民初323号

原告:***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超建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新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MA348NWJ15。

法定代表人:柳逢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芹洋村委),,住所地: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4ME1050473X。

法定代表人:黄云平,村民主任。

原告钰超建设公司诉被告芹洋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钰超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和被告芹洋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黄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超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芹洋村委支付建设工程款11278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12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芹洋村委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钰超建设公司为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外墙及隔墙工程项目的中标人。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钰超建设公司承包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外墙及隔墙工程,工期为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合同价为463770元。合同签订后,钰超建设公司开始施工建设,2018年7月底,工程竣工,芹洋村委予以使用。2018年8月17日,芹洋村委委托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D(2018)17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总造价为人民币483406元,但仅支付370619元,尚欠112787元。钰超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同意扣除装修损毁的卷帘门电机1200元、门锁300元,合计1500元。

芹洋村委辩称:经招投标,钰超建设公司中标,2018年7月18日支付80%工程款计370619元,验收后,钰超建设公司沙子等未拿走,实际2019年2月交付,同年7月11日开始搬入使用。因村委换届,导致工程款未付清。装修期间,钰超建设公司损毁卷帘门电机(损失1200元)、门锁2把(损失300元)。目前村委没有专项款支付,正想办法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钰超建设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外墙及隔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华睿诚造咨ND【2018】171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表、竣工项目审查表、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表、工程质量评定表;芹洋村委提交的黄云平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属实,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庭审中,双方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外墙及隔墙工程项目,2018年5月28日公开投标,由钰超建设公司中标。2018年6月5日,钰超建设公司与芹洋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60个日历天,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前分阶段安装完成,若遇雨天,时间顺延;合同总价463770元;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并经结算审核确定后一个月内由甲方(芹洋村委,以下同)支付结算审核价95%给乙方(钰超建设公司,以下同),剩余结算审核价的5%余款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保证期1年),在质量保证期满未存在质量或服务缺陷的,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本项目的保修期1年,自竣工验收起算。合同签订后,钰超建设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7月11日竣工。2018年7月13日验收,工程评定为合格。2018年7月18日芹洋村委支付工程款370619元。2018年8月17日,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编号:华睿诚造咨ND【2018】17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给项目委托方芹洋村委,确定工程造价483406元;同年8月20日,双方对该工程审核结果予以确认。2019年7月11日,芹洋村委搬入使用。因催讨未果,钰超建设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芹洋村委支付建设工程款11278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12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庭审中,双方同意对损毁的卷帘门电动机及门锁更换在质保金中扣除1500元。钰超建设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芹洋村委支付建设工程款111287元及利息损失(其中88617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另外2267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

本院认为,钰超建设公司与芹洋村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钰超建设公司将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芹洋村委接交并使用,应依约支付工程款,钰超建设公司要求芹洋村委支付工程款1112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钰超建设公司要求芹洋村委支付工程款111287元的利息损失(其中88617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另外2267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但工程造价审核编制日期2018年8月17日,双方确认日期2018年8月20日,结算审核确定日应为2018年8月20日,按约定应付工程款的未付部分88617元(483406×95%-370619)的利息起算日应为最后支付日2018年9月20日的次日。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287元及相应利息(年利率6%,其中88617元工程款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另外22670元工程款利息从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74元,减半收取1262.87元,由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文彬

书 记 员  吴连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