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1民初1804号
原告:广东永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工业大道工业小区C1-4号。
法定代表人:**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阳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州市易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高凉中路30号二楼(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永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易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永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永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