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25财保920号
申请人: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036384。
法定代表人:安秉华。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申请人: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39778P。
法定代表人:许刚。
住所地:兰考县。
申请人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1500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微特通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周进良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