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小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初312号之二
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艺术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燕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周,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钰琪,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7栋27号。
法定代表人:程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桐乡街道办姜楼社区平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做出(2020)豫0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对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开封金明池支行账号为17×××6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21日,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做出(2020)豫02民初3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裁定已生效。2020年9月30日,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本案中对该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且该裁定已生效。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开封金明池支行账号为17×××6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申和平
书记员马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