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艺术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燕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周,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钰琪,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27栋27号。
法定代表人:程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桐乡街道办姜楼社区平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2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9015619.21元。2020年9月21日,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铭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09元,减半收取计37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454元。由原告河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申和平
书记员马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