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487号
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39778P。
法定代表人:许刚。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76626089。
法定代表人:侯帅彬。
住所地:兰考县。
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已将下欠原告的工程检测费用206280元结清,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