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992号
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兰阳街道办老韩陵村桐花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39778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华商大道交汇处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634694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华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