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4435号 原告: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68号三一西北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A3办公楼二楼24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66号建大花园17栋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4,503.31元,已减半),由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新疆舸亿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多交的4,478.31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