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82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磨店乡方桥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888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82民初68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4日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6000000元。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16000000元给被执行人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安徽海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并冻结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足额款项(我院(2022)皖1282执保457号案件冻结),该款项由法院扣划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