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与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7号 原告(反诉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2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71843J。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502925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博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联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三联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两千三百三十一元,由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