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7号
原告(反诉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2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71843J。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502925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博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联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三联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两千三百三十一元,由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