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2917号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水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885号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盛水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8.75元,由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