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4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