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4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6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