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3089号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孤山镇。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恒源冶焦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