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076号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钧。
被告: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2号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