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35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牛屯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苏0581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3月底前履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则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增加至51880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但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对诉讼费和被告应付51880元货款中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以案号(2017)苏0581破14号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2017)苏058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院已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阳
审判员步全赢
代理审判员陆大川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