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川标识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一川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鄞商初字第365号
原告:宁波一川标识装饰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3695372-
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双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桥律师事
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桥律师事
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无固定
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桃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一川标识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一川标识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
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