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3336号
原告:寿光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前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208460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名泉广场E1座1427-1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5MA3FAK72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寿光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寿光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寿光市群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