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76号
再审
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胜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0493R。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昊,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290号,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553389757M。
法定代表人石循刚,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远,市长。
一审第三人***,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李集乡孔河崖行政村孔河崖村。
一审第三人***,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李集乡孔河崖行政村孔河崖村。
原生效
裁判文书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6日(2019)鲁05行终62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
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
原生效
裁判主要内容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未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未影响和损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东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事由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本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的以下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侯 勇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健
书记员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