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76号






再审

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胜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0493R。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昊,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290号,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553389757M。

法定代表人石循刚,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远,市长。

一审第三人***,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李集乡孔河崖行政村孔河崖村。

一审第三人***,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李集乡孔河崖行政村孔河崖村。









原生效

裁判文书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6日(2019)鲁05行终62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





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









原生效

裁判主要内容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未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未影响和损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东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事由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









本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的以下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





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侯 勇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健
书记员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