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5民初463号之一
反诉原告: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史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哲健,男,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反诉被告:新疆天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凌怀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辉,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新疆天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立案。反诉原告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康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静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沈 剑
书 记 员 王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