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433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杰邦七号公馆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凌怀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124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 判 员 杨森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