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禹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合力盛食品有限公司、某某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合力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31EAWB0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文昌路111号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MDCN11。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毛财录,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合力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盛公司”)、***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漳公司”)与原审被告毛财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福建合力盛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7元、***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0.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