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40号之一
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鸢飞路泰祥街西南角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HBK97B。
法定代表人:宋竹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9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总经理。
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万元的冻结(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士群
人民陪审员 孙克胜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傅方娟
书记员牟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