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579号之三
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被告: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楼****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58056L。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金都花园**楼2-8用代码:91370700MA3CHBK97B。
法定代表人:宋竹元,董事长。
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妍
人民陪审员 赵清萍
人民陪审员 卢有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