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685号
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58056L。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2767.2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2767.2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辉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金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