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保158号
申请人:潍坊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朱家潭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082962640B。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58056L。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花园**楼2-8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HBK97B。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楼**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91027977。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589058.0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绿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9058.01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董海伟
人民陪审员 雷云俭
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史 洋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