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955号
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596Q。
法定代表人:刘克军,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570号15层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DHTU82F。
负责人:王海燕。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X2PXW。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负责人。
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圆圆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