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74号
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59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镶黄旗亚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新宝拉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857326388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镶黄旗亚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4元,由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