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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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3民初2380号
原告: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石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5551489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双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38幢7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AHP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以被告浙江双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遂昌恒泰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