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221号
申请人:山东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六路齐赛科技市场四楼404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海岱锡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三赢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岱锡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00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岱锡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600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联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