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异12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10号楼2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阎戈卫,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润公司)与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执行依据:(2018)京0108民初字第40108号民事调解书]中,圣世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审查过程中,圣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圣世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旸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