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异12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10号楼2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阎戈卫,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润公司)与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执行依据:(2018)京0108民初字第40108号民事调解书]中,圣世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审查过程中,圣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圣世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旸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