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707号
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788857XX。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经理。
被告:安徽江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95393U。
法定代表人:李兵,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河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立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