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阳信县金缘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22民初1938号
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信县金缘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共计870元,由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秘秀英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