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民初2919号
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驻地以北、庆淄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788857XX。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学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小娜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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