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乐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197号
原告:山东乐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忠,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洋,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彭淑均。
原告山东乐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乐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乐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301元,由原告山东乐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