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5846号之一
原告: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民,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毛根生,董事长。
原告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秀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2元,减半收取67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秀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