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975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59499L。
法定代表人:王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办事处三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2696G。
法定代表人:彭淑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义,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望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7830T。
法定代表人:王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谕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洛阳溪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KPPC2M。
法定代表人:吴茂其。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谕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杨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