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清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1488号
原告:重庆财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TPP4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阳光路1号3/5幢非住宅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0983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23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6RTC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930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财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财清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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