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8294号
原告:河间市书发保温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
被告:北京融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路55号1层底商A段。
被告: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二期51幢4**40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间市书发保温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北京融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间市书发保温材料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间市书发保温材料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