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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时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嵩县荣达矿产品经销部,辽宁恒阳健康公司,西安达明实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52号 原告:邯郸市时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嵩县荣达矿产品经销部,住所地:嵩县。 投资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邯郸市时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嵩县荣达矿产品经销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向原告邯郸市时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经签收,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5月6日上午9:00,原告邯郸市时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时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7062.5元。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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